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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试行)

来源:生物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 :2015-03-26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是人事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是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措施之一,各部门、学院、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和遵守。
第三条  教职工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学校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请假申请、审批、登记、销假等考勤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按月统计本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如实填写《江南大学教职工考勤汇总表》,于次月3日前将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在编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章  考勤对象的分类
第五条  学校党政管理人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第六条  专任教师由所在单位按下列情形所规定的时间进行考勤:
(一)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指导论文)时间;
(二)学校、单位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学校、单位安排的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
(四)学校、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时间。
第七条  以党政管理工作为主,兼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双肩挑”人员),一般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第三章  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八条   因故不能上班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凡未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按旷工处理。因公出差的教职工应向所在单位申报,作考勤登记。
第九条   教职工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本人提出请假申请,填写《江南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以下简称“请假审批表”),写明请假类别、请假时间段、请假事由,需要证明材料的,将材料附在请假审批表后;
(二)按请假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请假审批表及证明材料;
(三)请假获得批准,安排好必要的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休假。
第十条  续假、补假
(一)续假。准假期满不能按时上班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若请假时间前后连续,请假时间合并计算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补假。教职工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情况属实并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的,可视同正常请假。
第十一条   请假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7天以内(含7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教职工请假超过7天以上,且在14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教职工请假超过14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由人事处转呈分管人事的副校长审批。
产假、哺乳假、晚育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另须报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
出国(境)假期另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因公出国(境)者参照国际交流合作处因公出国(境)审批流程办理,因私出国(境)者参照保卫处因私出国(境)审批流程办理。
涉密人员出国(境)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按《江南大学领导干部请假备案制度》规定办理。处级领导干部请假出国(境)7天及以上,除上述规定外,须填写《江南大学中层干部出国出境请假审批表》,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报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按时上班的,应在上班当日销假并填写《江南大学教职工销假单》(以下简称“销假单”),销假时间以报人事处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
第四章  请假的种类及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事假。教职工在国家法定假期及学校规定的寒暑假以外,在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原则上教职工应利用国家法定假期及寒暑假处理私事。
事假期间的待遇。10天以内(含10天)的,每天按每月校内工作津贴中基础津贴(以下简称基础津贴)部分的1/10扣发基础津贴,10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基础津贴。
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原则上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被评定为“优秀”和“良好”,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第十五条  病假
因病请假的教职工,相关规定及待遇如下:
(一)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交校医院出具的经院长签字审核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校医院认可的一般应为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记录、检查报告,病情紧急可到就近医院治疗,慢性病原则上应到指定医院就诊。
教职工去外地探亲或出差因病请病假,原则上须提供当地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记录、检查报告。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开具的证明无效。
(二)每次病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三)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本人要求长期病休的,应填写《江南大学教职工长病假审批表》,持病历和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到校医院,接受学校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经学校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同意的,可以进入长病假。
(四)校医院建立长病假人员复查制度,做好长病假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长病假人员应定期报告并复查续假,报告和复查时间统一安排在每年12月,由长病假人员自行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并填写《江南大学病假人员治疗恢复情况表》,向学校报告治疗恢复情况。学校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医院复查意见和治疗恢复情况做出继续病休或终止病休的意见。
对于国家规定的如癌症等大病以及病情特别严重的可申请免查,学校查证后认为情况属实理由成立的,可以同意免查,以体现对重病人员的人性关怀。
(五)长病假人员申请复工的,由本人提出书面复工申请至所在单位,并至校医院进行复工体检。所在单位根据校医院体检报告及实际情况,提出书面复工意见报人事处备案,试复工期为3个月。如申请人试复工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提出继续请病假,试复工前后病假累计计算,试复工期间仍为长病假人员待遇。如试复工期满,申请人持校医院出具的病愈复工证明,方可正式复工,并补发试复工期间所聘岗位待遇。
(六)连续病假1年(含1年)以上的病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以上,经学校和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依据有关政策办理病退手续。
(七)各单位领导和各级工会要关心和了解本单位长病假人员的治疗、身体和生活情况,定期或经常进行走访。
(八)长病假人员在病假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长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收入活动,一经发现,学校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九)病假期间的待遇:
当月病假15天以内(含15天),每天按每月基础津贴的1/15扣发基础津贴,15天以上停发当月基础津贴。连续病假的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放基本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放基本工资的80%;工作满20年及其以上的,发放基本工资的90%。
教职工年内累计病假超过1个月的,原则上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被评定为“优秀”和“良好”,全年病假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者,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第十六条  婚假
教职工因本人结婚请假的,给予3天婚假(法定假期)。符合晚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在法定婚假期的基础上可增加晚婚假10天。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不得分段休假。婚假、晚婚假期间视同出勤。超过规定婚假时间的,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产假。女职工正常生育的,法定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晚婚年龄初育的女教职工,在享受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女教职工,享受法定产假98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一胎多胞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女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初育的男教职工,可享受护理假10天。法定产假期间,发放岗位基础津贴的50%;晚育假、护理假期间视同出勤,待遇正常发放。
第十八条  哺乳假
教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无法正常上班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校计生办审批批准后,可休哺乳假,假期不得超过6个月。哺乳假期间基础津贴停发,交通补贴停发。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包括节育手术假和人工流产假。具体执行办法参照国家、江苏省和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计划生育假为奖励的假期,在经批准的符合规定的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待遇正常发放。
第二十条  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假时间一般应选择寒暑假期间,不得影响教学和工作。
探亲假待遇。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以报销一人次的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报销一人次的往返路费。路费报销根据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探亲假
出国(境)探亲假一般应选择寒暑假期间。确有需要在工作日休假的,须提供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配偶系公派出国3年以上且出国期间不能回国探亲的公函。出国探亲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申请出国(境)探亲的教职工均按因私出国(境)对待,待遇按《江南大学校内工作津贴实施办法》执行。出国探亲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去逝,给予3天丧假(法定假期)。如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一定的路程假,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教职工在丧假期间,待遇正常发放,来去路费自理。
第二十三条  公派出国假
公派出国人员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公派出国手续。
海外研修人员出国(境)期间的待遇按照《江南大学教师培养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外派孔子学院人员出国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和学校《关于孔子学院外派教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教职工因教学、科研等学术交流的需要,须赴国(境)外参加学术活动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学术交流活动举办的时间期限。
第五章  旷  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旷工:
(一)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
(二)请假期满未经批准续假逾期不归者;
(三)未经同意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不归者;
(四)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假证明者;
(五)本人申请工作调动或辞职,虽经学校同意,但在调动或辞职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即擅自离岗不上班者;
(六)不服从学校岗位调动,不按指定日期和要求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者;
(七)因违纪(法)行为被公安部门拘留审查者;
(八)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旷工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旷工的处理
旷工3天及以内,每天按每月基础津贴的1/3扣发。旷工3天以上停发当月基础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关系。
旷工是一种违纪行为,除扣发上述校内工作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和时间长短,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中所涉及请假天数为连续计算,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和国家法定假期,假期不作扣除(即寒暑假和法定假期作为计算假期天数)。产假遇寒暑假可以顺延。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以外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南大学考勤制度》(江大〔2001〕0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学校此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有与国家规定不符合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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